新威凌(871634):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5-080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9: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规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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