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昌聚合(83208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32089 证券简称:禾昌聚合 公告编号:2025-075 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26:《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以及其他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重大差错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l、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8、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责任认定及处罚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员工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年报信息披露职责而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其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员工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年报信息披露职责而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公司对该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半年报、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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