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决定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贵州
公司现任监事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在此之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的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 1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章程指
引》第八
条 |
| 2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章程指
引》第九
条 |
| 3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章程指
引》第十
条 |
| 4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联席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总工程师、质量总监和营销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章程指
引》第十
二条 |
| 5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 公 司
法》第一
百四十三
条
《章程指
引》第十
七条 |
| 6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章程指
引》第十
八条 |
| 7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窦啟玲、叶湘武、朱岳
兴、岳巍、甘宁、庞骏、郎洪平、刘华、简卫光
和哈尔滨晓升广告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
份数分别为1,786万股、940万股、423万股、
423万股、423万股、376万股、47万股、23.5
万股、23.5万股和235万股,出资方式为货币
资金,出资时间为2000年8月30日。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窦啟玲、叶湘武、朱岳
兴、岳巍、甘宁、庞骏、郎洪平、刘华、简卫
光和哈尔滨晓升广告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的股份数分别为1,786万股、940万股、423万
股、423万股、423万股、376万股、47万股、
23.5万股、23.5万股和235万股,出资方式为
货币资金,出资时间为2000年8月30日。公 | 《章程指
引》第二
十条 |
| | |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7,000,000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 8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91,927,400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91,927,400股,均为普通股。 | 《章程指
引》第二
十一条 |
| 9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章程指
引》第二
十二条 |
| 10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章程指
引》第二
十三条 |
| 11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章程指
引》第二
十五条 |
| 12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章程指
引》第二
十八条 |
| 13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章程指
引》第二
十九条 |
| 14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 《 公 司
法》第一
百六十条
《章程指
引》第三
十条 |
| 15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章程指
引》第三
十二条 |
| 16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章程指
引》第三
十四条 |
| 17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 《章程指
引》第三 |
| |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政法规的规定。 | 十五条 |
| 18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章程指
引》第三
十六条 |
| 19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章程指
引》第三
十七条 |
| 20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 《章程指
引》第三
十八条 |
| |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
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
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
法》规定的限制。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21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章程指
引》第四
十条 |
| 22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章程指
引》第四
十一条 |
| 23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24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 | |
| 25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
益。 | 《章程指
引》第四
十二条 |
| 26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章程指
引》第四
十三条 |
| 27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 《章程指
引》第四 |
| | |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十四条 |
| 28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章程指
引》第四
十五条 |
| 29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 《章程指
引》第四
十六条
《上市规
则 》
6.1.1 、
6.1.3 、
6.1.4 |
| |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以上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以及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
人进行的交易或者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不同
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如交易仅达到本条第(4)项或者第(6)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将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以上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
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
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
| 30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 《章程指
引》第四 |
|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上述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其中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上述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其中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经办部门
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审核及执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在参与决议
时,董事应当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严重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免除责任。
相关经办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无视
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依法
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办人怠于履行其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
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
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
重给予经办人相应的处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外
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签署对外担保
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视为严重违规行为,给
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 十七条
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 |
| 31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 《章程指
引》第四
十九条 |
| |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32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贵
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220-1号公司会议
室和董事会根据需要确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
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贵州省
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220-1号公司会议室和
董事会根据需要确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章程指
引》第五
十条 |
| 33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章程指
引》第五
十二条 |
| 34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 《章程指
引》第五
十九条 |
| |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35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章程指
引》第六
十一条 |
| 36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章程指
引》第六
十六条 |
| 37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章程指
引》第六
十七条 |
| 38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39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章程指
引》第六
十八条 |
| 40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章程指
引》第六
十九条 |
| 41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章程指
引》第七
十一条 |
| 42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章程指
引》第七
十三条 |
| 43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章程指
引》第七
十四条 |
| 44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章程指
引》第八
十条 |
| 45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章程指
引》第八
十一条 |
|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46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
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章程指
引》第八
十三条 |
| 47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按以下方式和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本条以下同)候选人的提名议案。
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不含由职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本条以下同)候选人的提名
议案;
(二)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按以下方式和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本条以下同)候选人的
提名议案。
(二)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
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讨论, | 《章程指
引》第五
十九条 |
| | 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应当在
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提名并由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 并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 |
| 48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
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
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
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
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章程指
引》第九
十九条 |
| |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 49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零一条 |
| 50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零二条 |
|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51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零四条 |
| 52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2年
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零五条 |
| 53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零六条 |
| 54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零八条 |
| 55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56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 | 《章程指
引》第一 |
| 57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 | |
| | 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
事长。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公司设终身名誉董事长,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
要聘任。终身名誉董事长不属于董事会成员,
不享有董事相关权利,也不承担董事相关义务。
终身名誉董事长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给予建
议和指导。董事会决定终身名誉董事长的报酬。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百零九条 |
| 58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联席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一十条 |
| |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分别按照《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
条的规定行使其职责。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 |
| 59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
元;
以上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以上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
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 | 《上市规
则 》
6.1.2 、
6.1.10、
6.3.6 |
| | 的其他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七)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同的同类关联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不足人民币
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八)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同的同类关联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0.5%以上但不足
人民币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上述发生的交易涉及金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额度
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
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同的同类关
联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
币30万元以上但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的关联
交易;
(八)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同的同类关联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比例0.5%以上但不足人民币3,000万
元的关联交易。
上述发生的交易涉及金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额度
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
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 |
| 60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
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61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一十七
条 |
| 62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二十一
条 |
| 63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电话、音频、视频会议、传真或电
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讯表决,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会议方式:现场会
议。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公司董事
会召开和表决可以用电话、音频、视频会议、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二十二
条 |
| 6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二十六
条 |
| | |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65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二十七
条 |
| 66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二十八
条 |
| | |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 67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二十九
条 |
| 6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三十条 |
| 69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三十一
条 |
| 70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三十二 |
| |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条 |
| 71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三十三
条 |
| 72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三十四
条 |
| 73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三十五
条 |
| 7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三十六
条 |
| | |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75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作
为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各专门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有独立
董事2名,战略委员会应有独立董事至少1名。
各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战略委员会的
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召
集人由各专门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其独立董事委
员中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
的组成如下:
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应有独立董事2名,战略委员会应有
独立董事至少1名。
分别设召集人1名,其中:战略委员会的召集人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由各专门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三十七
条 |
| 76 | 第一百二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
序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规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三十八
条 |
| 77 |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三十九
条 |
| | | 进行披露。 | |
| 78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质量总监和营销总监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四十条 |
| 79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四十一
条 |
| 80 |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四十二
条 |
| 81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四十七
条 |
| 82 |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五十条 |
| 83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84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85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86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87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 | |
| 88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89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90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91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92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93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94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 95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96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97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五十三
条 |
| 98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五十四
条 |
| 99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五十五
条 |
| 100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五十八
条 |
| 101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进行公司中期现金股利分配。
(三)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
不匹配时,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
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公司中期现金股利分配。
(三)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
模不匹配时,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
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四)公司在当年盈利、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
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优先考虑采取现金分红。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
流量净额为负且金额较大时,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六)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会审议的三年回报规划有不同规定的按照
三年回报规划执行。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五十六
条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五十七
条 |
| 102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监管指
引第三号
—上市公
司现金分 |
| |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独立意
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4、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
5、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作出专题
讨论,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由独立董
事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
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
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4、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5、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作出专题
讨论,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经董事会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 红》第六
条 |
| 103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五十九
条 |
| 104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六十条 |
| 105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六十一
条 |
| | |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 106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六十二
条 |
| 107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六十三
条 |
| 10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六十四
条 |
| 109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六十六
条 |
| 110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口头或其
他网络方式等进行。 | 删除条款 | 法规失效 |
| 111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物流机构之日起第3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
录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的,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物流机构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
送的传真记录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的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七十四
条 |
| 112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七十八
条 |
| 113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七十九
条 |
| 114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 《章程指 |
| |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引》第一
百八十一
条 |
| 115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规定条
件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八十三
条 |
| 116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
合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八十四
条 |
| 117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八十五
条 |
| 11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八十六
条 |
| 119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八十八
条 |
| |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
| 120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八十九
条 |
| 121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九十条 |
| 122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九十一
条 |
| 123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规定条
件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九十二
条 |
| | | 偿。 | |
| 124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九十四
条 |
| 125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章程指
引》一百
九十五条 |
| 126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章程指
引》第一
百九十六
条 |
| 127 | 第一百九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章程指
引》第二
百零二条 |
上述修订中,如涉及“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半数以上”改为“过半数”,“或”改为“或者”,删除“监事”、“监事会”的表述并分别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等文字调整,不再逐一列示;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