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葆轩(87035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70357 证券简称:雅葆轩 公告编号:2025-080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1: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由董事会选举。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义务等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