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东磁(002056):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成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支援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解聘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召集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成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状况和发展规划,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提名委员会需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职权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成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成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室)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成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成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四)提名委员会成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三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成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原《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作废。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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