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领股份(002667):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5年08月20日 22:40:27 中财网
原标题:威领股份: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情况,确定以2025年8月20日为授予日,以6.1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1,856.5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56.5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237.10万股的7.6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7人,包括公告本激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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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 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50%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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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公司2025年归母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为正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公司2026年归母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为正值且2026 年子公司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EBITDA)不低于6,000万元。
注1:上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是扣除利息、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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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考核结果ABCD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100%100%80%0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5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1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5年8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5、202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成就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发表了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说明。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成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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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占本计划公告日股 本总额的比例
谌俊宇董事长402.15%0.17%
张瀑董事、总裁1105.92%0.45%
李佳黎董事、董事会 秘书703.77%0.29%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人员(【34】人)1636.5588.15%6.75% 
合计1856.55100.00%7.6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激励计划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本次实施授予的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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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1,856.5511,789.092,947.276,876.971.964.85
注:①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②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等因素有关。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授予日(2025年8月20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1、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以2025年8月20日为授予日,以6.1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1,856.5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授予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威领股份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威领股份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办理授予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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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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