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南科技(301170):融资管理制度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第三条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融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章融资决策机构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的实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提出融资计划,经总经理确认后,按权限分别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公司融资的审批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总经理审批; (三)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九条 公司融资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笔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含30% )的融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的,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融资事项按本制度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对实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分支机构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亦应依照本章规定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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