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电投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机制,确保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
确保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制定本议事规则。 |
|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主体,负
责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促改革、谋发展,
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对企业重大问
题的决策权,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 |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主体,负责定
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促改革、谋发展,依
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对企业重大问题
的决策权,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 |
|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并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任职资格。 |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四名,职工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外部董
事原则上应占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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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
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第四条 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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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并设立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工作机构。 |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并设立董事
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工作机构。 |
|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
|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2.审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其他与
公司发展有关的重大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内
控制度;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7.对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形成审议
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需根据意见
建议审议相关议案。
8.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
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9.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
用条款。
10.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11.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财务会计报告
重大问题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
改完成情况。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原则上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公司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2.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内部重大业务重
组和改革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对须董事会决策的公司主业调整,向董事会
提出审议意见;
4.对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调整及其他与公司发
展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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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研究和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并进行考核、提出建议;
2.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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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
决定。
(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集团公司决
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等重大举措的方
案;
(二)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及章程的修改方案;
(五)制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六)制定公司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七)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制定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公司本部及所
属单位境内外债务性融资工具、应收账款资产
证券化或类似产品的注册、发行方案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三)制定公司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企业
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
定。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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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
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六)决定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
者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八)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
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制定公司重大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九)审议公司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
总体监控;
(二十)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
责制;
(二十一)批准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
对外捐助或赞助,决定具体金额标准;
(二十二)制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中规
定的应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和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四)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二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七)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集团公司
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等重大举措的
方案;
(十八)制定公司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企业
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十九)决定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
者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二十)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
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制定公司重大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一)审议公司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对公司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
行总体监控;
(二十二)批准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
对外捐助或赞助,决定具体金额标准;
(二十三)制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中规
定的应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和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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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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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及时向董事会传达中央精神、国资监管
政策及股东有关要求,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
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实的工作,督促整
改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
一次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
研讨或者评估会;
(五)确定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
议次数、会议时间等,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
(六)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
(七)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
(八)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
(九)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授权方案;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董事会
决议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签
署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责任书等文件;
(十一)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并提请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十二)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者调
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三)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
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四)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重大危机,无
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
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
程序予以追认;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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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董事会定期
会议计划由董事长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 |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董事会定期
会议计划由董事长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 |
| 董事会正式会议命名规则为:内蒙古电投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简称:
董事会X届X次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命名规
则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X年第X
次临时董事会。 | 董事会正式会议命名规则为:内蒙古电投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简称:
董事会X届X次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命名规
则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X年第X
次临时董事会。 |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
到提议后5日内签发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并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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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定期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
办事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
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
办事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
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 第十二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根据第十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
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事机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
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 第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根据第十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
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事机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
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
| 第十三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
形式(含视频方式)举行。在保证董事能够掌 |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
议形式(含现场与视频相结合方式)举行。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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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握足够信息、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
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采用通讯会议
表决的形式召开,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
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
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保证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可采用通讯会议表决的形式召开,对议案作出
决议。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
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
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和所需文
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
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列席人
员。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
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如有紧急情
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
述通知时限的限制,经董事长或其他合规程序
产生的召集人决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通知需盖有董事会印章,会议通知
可通过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邮政快递
等方式发送。 |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和所需文
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
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列席人员。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
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如有紧急情况,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述通知
时限的限制,经董事长或其他合规程序产生的
召集人决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通知需盖有董事会印章,会议通知
可通过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邮政快递
等方式发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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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有关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说明材
料。
对于不便送达的部分材料,召集人有权作出安
排但应该在通知中说明。 |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有关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说明材
料。
对于不便送达的部分材料,召集人有权作出安
排但应该在通知中说明。 |
| 第十六条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取消、变更会
议议案,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的情况下按期召开。 | 第十六条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取消、变更会
议议案,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的情况下按期召开。 |
| 第十七条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将是否
出席及是否由本人出席的情况,于会议召开3
日以前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 第十七条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将是否
出席及是否由本人出席的情况,于会议召开三
日以前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
| 第六章 出席和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
方可召开。 | 第六章 出席和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
方可召开。 |
| 第十九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
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其他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
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
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表决意见和有效期
限;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正本,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本人
无故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 | 第十九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
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其他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
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
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表决意见和有效期
限;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正本,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本人
无故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 |
| 为出席的,视为弃权,不免除责任。 | 为出席的,视为弃权,不免除责任。 |
| 第二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
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 第二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
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
一。 |
| | |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出席董事会会议,总
会计师、纪委书记、监事、总法律顾问、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列席董事会会议;根据需要,董
事会可以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
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出席董事会会议,总
会计师、纪委书记、总法律顾问、董事会办公
室主任列席董事会会议;根据需要,董事会可
以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人等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议案的准备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议题应通过以下方式
提出: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
(二)董事长提出;
(三)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提出;
(四)监事会提出;
(五)总经理提出;
(六)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七章 董事会会议议案的准备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议题应通过以下方式
提出: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
(二)董事长提出;
(三)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提出;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
(五)总经理提出;
(六)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 |
| 第二十三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题,
应当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12日前或临时会
议召开至少5日前将议案内容及相关材料经公
司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
会办公室汇总,经董事会秘书初审后报董事
长。 | 第二十三条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题,应当
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二日前或临时会议
召开至少五日前将议案内容及相关材料经公
司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
会办公室汇总,经董事会秘书初审后报董事
长。 |
|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
的议案进行审核,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够明
确、不够具体或者材料不够充分,可建议提议
人对议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
议案进行审核,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够明
确、不够具体或者材料不够充分,可建议提议
人对议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
| 第二十五条议案提交人应当就相关议案
提供足够的支持材料,以保证董事能够了解该
议案并作出决策。议案责任部门对提供的资料
负有审查把关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议案提交人应当就相关议
案提供足够的支持材料,以保证董事能够了解
该议案并作出决策。议案责任部门对提供的资
料负有审查把关责任。 |
|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拟决议事项属于专门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拟决议事项属于专 |
| 委员会职责范畴内的,一般应当先提交相应的
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审议,由专门委员会听取
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审议意见,再
报董事会决定。 | 门委员会职责范畴内的,一般应当先提交相应
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审议,由专门委员会听
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审议意见,
再报董事会决定。 |
| 第二十七条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
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应当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
意见或建议。 | 第二十七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
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应当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
意见或建议。 |
|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八条对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董事会应当按议案顺序逐项审议。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
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
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八条对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董事会应当按议案顺序逐项审议。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
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
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
| 第二十九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
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事机构、会议召集
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
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
会解释有关情况。 | 第二十九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
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事机构、会议召集
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
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
会解释有关情况。 |
| 第三十条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聘请有关专
家或者咨询机构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条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聘请有关专
家或者咨询机构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三十一条审议议案时,一般由公司分管领
导向董事会汇报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
会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使其有充
分的发言权。
在会议涉及到有关董事或列席人员相关事项
时,该董事或列席人员应当暂时回避。 | 第三十一条审议议案时,一般由公司分管领
导向董事会汇报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
会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使其有充
分的发言权。
在会议涉及到有关董事或列席人员相关事项
时,该董事或列席人员应当暂时回避。 |
|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因故中途退席,
应当向主持人申明请假,并将剩余议案的表决
意向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因故中途退席,
应当向主持人申明请假,并将剩余议案的表决
意向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议案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
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
可采用举手表决或签字表决等方式。每名董事
对每项议案有一票表决权。董事对董事会议案
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包括无法发表意
见),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必须
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议案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
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
可采用举手表决或签字表决等方式。每名董事
对每项议案有一票表决权。董事对董事会议案
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包括无法发表意
见),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必须
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
|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
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
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
予统计。 |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
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
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
予统计。 |
|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
的,董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表决,并将书面意
见送达董事会办公室。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
事会秘书在表决时限结束的下一工作日,通知
董事表决结果。 |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
的,董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表决,并将书面意
见送达董事会办公室。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
事会秘书在表决时限结束的下一工作日,通知
董事表决结果。 |
| 第三十六条除征得与会董事一致同意外,董
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第三十六条除征得与会董事一致同意外,董
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除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董
事会通过普通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特别决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包括: |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除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董
事会通过普通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特别决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包括: |
| (一)制定公司章程和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三)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四)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
(五)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
(六)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
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一)制订公司章程和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三)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四)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
(五)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
(六)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七)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
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 | |
| 第三十八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
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
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三十八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
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
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
| 第三十九条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 | 第三十九条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 |
| 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
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
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
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
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 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
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
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
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
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
|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
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会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作重大修改
的议案,应当在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复议,
复议的时间和方式由会议决定。涉及重大调整
的,应当重新提交党组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研究讨论。 |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
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会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作重大修改
的议案,应当在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复议,
复议的时间和方式由会议决定。涉及重大调整
的,应当重新提交党委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研究讨论。 |
| | |
| | |
| 第四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
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 第四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
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
| 第四十二条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
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
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 第四十二条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
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
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
|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形成董事会决
议,由全体出席会议董事签署。
董事会决议应当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董
事出席情况、决议内容和表决结果,并附出席
会议的董事签字。 |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形成董事会决
议,由全体出席会议董事签署。
董事会决议应当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董
事出席情况、决议内容和表决结果,并附出席
会议的董事签字。 |
| 第四十四条在董事会决议对外披露之前,与
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对决议内容应当严格
保密,违者将被追究责任。 | 第四十四条在董事会决议对外披露之前,与
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对决议内容应当严格
保密,违者将被追究责任。 |
| 第四十五条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履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一)董事会违规决策或者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 第四十五条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履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一)董事会违规决策或者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
|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本
人表决时投赞成票或者未表明异议投弃权票
的。
(二)在董事会决策中不担当、不作为,消极
行使表决权,无充分理由多次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泄露国家
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利
益、出资人利益、任职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
益的。
(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任职企业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任职企业的商业机会,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未报告、未及时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异常情况,或者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任职企业的馈赠以及报酬、
津贴和福利待遇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本
人表决时投赞成票或者未表明异议投弃权票
的。
(二)在董事会决策中不担当、不作为,消极
行使表决权,无充分理由多次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泄露国家
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利
益、出资人利益、任职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
益的。
(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任职企业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任职企业的商业机会,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未报告、未及时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异常情况,或者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任职企业的馈赠以及报酬、
津贴和福利待遇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董事
本人表决时投赞成票或者未标明异议投弃权
票,但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
主观故意等情形,且决策过程中尽职尽责或者
事后采取有力措施挽回、减少损失,消除、减
轻不良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
规定和程序,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董事
本人表决时投赞成票或者未标明异议投弃权
票,但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
主观故意等情形,且决策过程中尽职尽责或者
事后采取有力措施挽回、减少损失,消除、减
轻不良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
规定和程序,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
| 第十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安排。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
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 第十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安排。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
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
|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3
个工作日内组织整理完毕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 |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三
个工作日内组织整理完毕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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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
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八)会议记录人姓名。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九条与会董事并代表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也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的记载。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四十九条与会董事并代表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也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的记载。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第五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通知、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
会议决议等,作为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管,并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按
年度及时归档并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期限为十年以上。 | 第五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通知、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
会议决议等,作为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管,并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按
年度及时归档并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期限为十年以上。 |
| 第十一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执行
第五十一条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 第十一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执行
第五十一条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总经
理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
告。
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董事、董事会秘
书有权检查和督促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总经
理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
告。
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董事、董事会秘
书有权检查和督促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
| 第十二章 董事会授权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遵照
国资委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职权范围内一定
事项的决策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但法律、 | 第十二章 董事会授权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遵照
国资委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职权范围内一定
事项的决策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但法律、 |
|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定期
报告、跟踪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董事
会不因授权决策而免责。 |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定期
报告、跟踪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董事
会不因授权决策而免责。 |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在年度计划预算范围内,
可将战略规划、改革改组、财务管理、资本运
营、投资并购、对外捐赠、工程建设与采购、
薪酬管理等类别的公司及其行使所投资企业
股东权利的事项授予董事长、总经理决策。
(一)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事项,董事长
应当召开专题会,经集体研究讨论后,由董事
长作出决定,并负责签署相关纪要或决议文
件。
(二)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事项,采取总
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
由总经理作出决定。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董事
长意见。
(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
经理层应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
究拟订建议方案并按制度履行审核程序,党组
不前置研究讨论。
(四)董事长、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
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在年度计划预算范围内,
可将战略规划、改革改组、财务管理、资本运
营、投资并购、对外捐赠、工程建设与采购、
薪酬管理等类别的公司及其行使所投资企业
股东权利的事项授予董事长、总经理决策。
(一)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事项,董事长
应当召开专题会,经集体研究讨论后,由董事
长作出决定,并负责签署相关纪要或决议文
件。
(二)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事项,采取总
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
由总经理作出决定。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董事
长意见。
(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
经理层应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
究拟订建议方案并按制度履行审核程序,党委
不前置研究讨论。
(四)董事长、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
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
| | |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制定授权管理办法,明确
授权的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和数量界限,
规定被授权主体的职权、义务、责任和行使授
权的具体程序。
被授权主体应按照规定行使授权事项,并向董
事会报告行使授权结果。董事会定期听取被授
权主体行权情况的报告。
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作出调
整。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制定授权管理办法,明确
授权的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和数量界限,
规定被授权主体的职权、义务、责任和行使授
权的具体程序。
被授权主体应按照规定行使授权事项,并向董
事会报告行使授权结果。董事会定期听取被授
权主体行权情况的报告。
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作出调
整。 |
| 第十三章 董事会运作的支持与服务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运作提供以下
支持和服务: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相关人员应
当按照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工 | 第十三章 董事会运作的支持与服务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运作提供以下
支持和服务: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相关人员应
当按照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工 |
| 作支持和服务。
(二)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董事会和
专门委员会的要求起草有关草案,提供有关文
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负责。
(三)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
主动地与董事会、董事沟通,积极回答董事会、
董事的咨询、质询。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研究需提请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或问
题前,应及时与董事长、董事沟通。
(四)公司应当定期向董事提供公司生产经营、
改革管理、财务数据、重大项目、重大投融资、
风险管控、重大审计问题和重大风险提示的整
改落实情况、审计管理建议书等方面的信息,
以及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
息。企业及行业的有关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异
常情况等,应及时向董事通报。
(五)公司有义务为外部董事等安排提供与履
职有关的培训和调研,配合外部董事开展专项
检查工作。
(六)公司应当邀请董事参加或列席年度工作
会、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党组扩大会等重要
综合性会议。 | 作支持和服务。
(二)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董事会和
专门委员会的要求起草有关草案,提供有关文
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负责。
(三)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
主动地与董事会、董事沟通,积极回答董事会、
董事的咨询、质询。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研究需提请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或问
题前,应及时与董事长、董事沟通。
(四)公司应当定期向董事提供公司生产经营、
改革管理、财务数据、重大项目、重大投融资、
风险管控、重大审计问题和重大风险提示的整
改落实情况、审计管理建议书等方面的信息,
以及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
息。企业及行业的有关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异
常情况等,应及时向董事通报。
(五)公司有义务为外部董事等安排提供与履
职有关的培训和调研,配合外部董事开展专项
检查工作。
(六)公司应当邀请董事参加或列席年度工作
会、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党委扩大会等重要
综合性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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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董事
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方案,纳入公司当年财务
预算。董事会工作经费用途包括:董事的差旅
费及津贴、董事会会议的费用、调研费用、中
介机构咨询费、以董事会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
经费以及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董事
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方案,纳入公司当年财务
预算。董事会工作经费用途包括:董事的差旅
费及津贴、董事会会议的费用、调研费用、中
介机构咨询费、以董事会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
经费以及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
|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工作经费的支出按照公司
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工作经费的支出按照公司
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
|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
| 第六十条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
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六十条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
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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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后者 |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后者 |
| 规定为准。 | 规定为准。 |
|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15日施行的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同时废止。 |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0日施行的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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