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00265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一)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以下情况,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1、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未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或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等机构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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