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00265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提起内部审核程序,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秘办。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向董秘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书》(附件二);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秘办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一: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二、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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