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迅生物(83650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1:40:41 中财网
原标题:博迅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836504 证券简称:博迅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6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或者仅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宜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半年度及年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并披露。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及时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内部签批流转单等。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降薪、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一)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或者披露的情况与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不相符的;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而给予公司行政处罚的,公司除配合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外,视情节轻重,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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