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大催化(83097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1:55:41 中财网
原标题:凯大催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公告编号:2025-059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不仅包括公司自身发生的上述重要信息,还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北交所报备。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交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部报告程序如下:
(一)当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应第一时间书面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董事会秘书经审查认为相关职能部门所报告事项属内幕信息时,应当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依据相关事项进展及信息披露情况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前述部门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报告及补充完善的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完整性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根据有关规定在需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因工作需要可能扩大知悉人范围的,一旦出现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手续。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处罚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未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本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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