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大催化(83097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1:55:46 中财网
原标题:凯大催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公告编号:2025-054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3: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行业情况、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北交所(http://www.bse.cn/)上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公司在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四)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五)业绩说明会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六)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方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如有)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如果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及时更新。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七)面对面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明等资料,必要时可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原则上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收到后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八)电话咨询和电子邮件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九)其他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