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股份(83641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2:06:05 中财网
原标题:万德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6419 证券简称:万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5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改已经 2025年 8月 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 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和《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提交有关报告和文件,协调公司与各部门、机构的沟通;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列 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投资者资 料,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与新闻媒体间的沟通;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股东资料, 协调公司与股东间的沟通; (五)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且制作会议 记录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六)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 事项按照程序进行移交;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 (七)协助董事会、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在必要时履行提醒义务;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 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的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可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 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