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股份(836419):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2:06:07 中财网
原标题:万德股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419 证券简称:万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3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改已经 2025年 8月 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证券 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的,可以无须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 首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 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 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 公司各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所 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 理审批表》,并将相应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审批表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在事项发 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电子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并确 保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 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 批;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 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三)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 管,保管期限为十年;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 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六)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并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内幕信息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 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 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绩效考核、解除其职务等处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有 权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 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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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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