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股份(83641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2:06:08 中财网 |
|
原标题:
万德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419 证券简称:
万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4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改已经 2025年 8月 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及报送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控内幕交易风险,维
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
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
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
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
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
书面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
第五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
|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 |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
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
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
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
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
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
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合并、分立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
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
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 |
| 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
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
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
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
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对
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
交易情况说明。
收购完成前,相关各方决定继续推进本次收购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
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收购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
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
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收购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各方自主决定终止本次收购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
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
|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
|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前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各项目组的
有关负责人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项目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密。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数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与该内幕信息无
关的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不得在公司网
站或其他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 第二十九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的,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
任外,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传递;对于按照相关规定
仍须履行保密义务的,对相关信息继续保密并将信息泄露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文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不准
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
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未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或部门规章及本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
|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1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