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信技术(30056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2:06:10 中财网
原标题:科信技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5...........................................................................7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8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9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15第八章 投资者协助与支持.....................................................................................16
第九章 责任追究.....................................................................................................17
第十章 附 则.........................................................................................................17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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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与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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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信息;
(五)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并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七)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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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公司网站;
(五)各种推介会;
(六)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七)一对一沟通;
(八)邮寄资料;
(九)电话咨询;
(十)现场参观;
(十一)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二)路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并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二条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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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置专线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渠道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
情况的咨询。当公司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生变更
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第二十二条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
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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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在投资者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
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
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
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四条公共关系维护: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
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
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七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法定信息披露网站/媒体、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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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
会决议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节 投资者交流互动平台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节 对外接待投资者及投资机构
第三十二条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
公司考察和调研,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

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
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
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第六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
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由董事会秘书专门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与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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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
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
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自愿
性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
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
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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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
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九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四十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一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
答复。

第四十二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三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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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
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
者查看。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五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七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
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
的重要信息。

第五十条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
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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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
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对于公司向
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
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
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七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
费用自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赠送礼品或现金。

第七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八条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法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九条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
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八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六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
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
书。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
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做好投资者提问征
集。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六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相关附件(如有)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六十六条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
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
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章 投资者协助与支持
第六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
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

第六十九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投资者(或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
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
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
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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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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