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股份(836419):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2:14:45 中财网
原标题:万德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6419 证券简称:万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改已经 2025年 8月 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行为,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以董事会 决议或制定相应制度的形式作出,且应在决议或制度中明确具体的授权内容。公
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 人行使。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必须由股东会决 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 公司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担保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四)财务资助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外,公司其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及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但在特
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书面通知的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者,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提案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增加、变更或取消会议 提案的,应当事先征求全体董事的意见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 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召开会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 电话会议、传真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按视频会议显示在场的、 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证明文件的,或者事后 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来计算。 第四章 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受 托人的姓名、授权范围事项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 1/2。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 更换。 第十七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代表也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会议提案 第十九条 会议提案分别由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个人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 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提交。 第二十条 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不得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议人书面提案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如果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 的同意。 第六章 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出席董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二)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出席会议人员状况后,会议主持人宣 布会议开始。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的表决 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第二十五条 若会议未达到规定人数,董事会可再次通知一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通讯方式、传真方式、网络方 式等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汇总,并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 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一条 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授权其他董事出席 的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并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 名,但有权表明其意见。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会议材料 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对该议题 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 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董事会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和提交提案的董事应当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董事会决 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事会上议论以及决 议的事项公开在对外披露之前,均属于内幕信息,与会董事、会议列席人员和服 务人员等均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的同意,董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漏董事会会议内容, 决议和议定事项。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保存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 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认可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为10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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