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股份(836419):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2:14:46 中财网
原标题:万德股份: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6419 证券简称:万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1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改已经 2025年 8月 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 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 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 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 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 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 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提名委员会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体委 员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 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表决的意见为同意、反 对、弃权。 如对表决内容不表明意见,则该项表决意见为无效投票;如对同一议案表示 两个以上的表决意见,则该议案表决为无效投票。未进行选择或涂改的选项,均 为无效投票。无效投票均不计入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 公司存档。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 决议并向董事会通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 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 数。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 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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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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