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鼎利(30005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名单、知情人保密承诺,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包括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一: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1.填报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 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三: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作为珠 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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