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688628):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5-043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2024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4年8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孔小文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1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披露了《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6、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需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合计2.60万股。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一)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三)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尚需公司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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