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000519):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 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 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 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 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 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 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地披露自身技术、 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 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遵循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公司总经理确定 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 公司在筹划、发生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 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 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 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公司应对公告文稿进行信息披露及保密审查审批 (详见附件),由公告对应业务部门对公告文稿进行脱密处理, 经承办人、所在部门领导、业务主管领导、信息披露归口管理 部门、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保密办备案,确定不涉及国家秘 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可以公开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证券事务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 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 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公告披 露文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准备相关会议议案及文件,由公司依法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五)证券事务部编制、整理拟提交公告或备案的文件; 涉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结果、独立董事意见或其他中介机 构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 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 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 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 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 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 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 部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 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留用察看、降职、免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 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责: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 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 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 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 能及时披露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错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承 担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与事实情况 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者修正的原因及影 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九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 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 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五十条 以上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差异 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 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 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 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 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信息披露及保密审查审批表 附件 信息披露及保密审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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