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工业(00303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8月)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工作规则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准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组织。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分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应分别提前7天以及3天时间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会议形式,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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