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300752):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和公司ESG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ESG治理工作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具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人数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因其他原因提出辞职导致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人数要求时,在改选的新成员就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办,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识别并评估,对涉及公司的实质性议题进行识别和排序,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确保其符合公司需要及适用法律和监管规定; (五)审议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确保ESG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有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公司ESG治理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等文件;(二)由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出具是否同意立项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三)由公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并出具审议意见,如决议获得通过,将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方式、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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