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300357):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8 ( 年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具体内容如下:(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一)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 二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的具体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事件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 )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前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数额标准。已按照前述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 ) 一 本制度第三十二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关联自然人与关联法人的认定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秘书与财务负责人审核;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信息披露文件;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信息披露文件,并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相关文件(例如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如涉及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的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 第四十五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对外披露工作。 第一节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信息报告制度管理,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等资料。 第五十一条 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 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 ) 三 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四) 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 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 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职责第五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并做好其所在单位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六十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八条 公司进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七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和档案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和档案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十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互动易平台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九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九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九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草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对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二章 处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一百条 本制度所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〇一条本制度所述净资产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第一百〇二条本制度所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第一百〇三条本制度所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 第一百〇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〇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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