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300357):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0:45:57 中财网
原标题:我武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57 证券简称:我武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2号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2025 8 21
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将董事会已设置的审计委员会职权扩大到涵盖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同时,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等进一步细化。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二、按照新《公司法》等规定作适应性调整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按照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规定,全面进行适应性调整,主要包括:1、完善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2
法,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范围、职权、更换时限及法律责任等;、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3、新增董事任职资格、职工董事设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4、新增专节规定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5、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等;6、调整文字表述,包括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将“或”修改为“或者”;将“半数以上”的文字表述调整为“过半数”;7、相关条款所涉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者删除“监事会”,删除相关条款所涉公司的“监事”。

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2025年8月)》。

特此公告。

附:《公司章程》修订主要内容对照表。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主要内容对比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 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 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000742906207U。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共47名,各发起人 及其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 下:……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 元。公司发起人共47名,各发起人及其 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 下:……
1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 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要求。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二)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重 大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失效;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3%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1%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项。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一条公司下列重大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七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第八十三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 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2/3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 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 ) ( )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 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董事会书面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监事会 书面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 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 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1%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2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内幕消 息或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并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并未提交书面申请的,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书面说明原因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年内仍然有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 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通过审计而 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 责任。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 事在任期结束后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董事在任期结束后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6 1 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名, 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会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 略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公司需要设立其他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人数为单数,且不少 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 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董事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八)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 ) ( )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依照程序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审议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成 交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者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 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五)批准实施如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10%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等事项; (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审议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成 交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或者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前述事项 公司应及时披露; (十三)批准实施如下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十六)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 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 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10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亿元的,董事会应 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 析判断;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依照 程序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未达到需董事会审议标准之一的 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100 额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 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 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10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亿元的,董事会应 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 析判断;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经 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未达到需董事会审议标准之一的交易事 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 两款规定。 本条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 贷款等行为。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 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且 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董事会议事 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 公司章程为准。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与会人员。经公司各董事一致书面同意, 可豁免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豁免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时限。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形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3 董事人数不足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 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传阅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 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以及现场与通讯相 结合方式召开并进行表决。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 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 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 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 委员,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即召集人),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战略性投资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 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 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和财务负责人1名, 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和财务负责人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 (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 聘。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为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和 比例进行分红。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送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信函、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 
件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 ) 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 ) ( )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 )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 )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10 60 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10 60 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营业收入: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 营业收入;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 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 (四)净资产,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 额。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营业收入: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 营业收入;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 (四)净资产,指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 的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 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五)净利润,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净 利润;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 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六)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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