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仕达克(300822):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操作流程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中心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或授权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经授权后公司管理层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二)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授权后公司管理层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任一时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协议合计金额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金额,超出部分应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主要责任人; (二)财务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主要责任人。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2.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3.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4.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的研究,外汇市场信息的收集与报告;5.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提供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三)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四)审计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协助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财务中心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二)采购、销售相关部门将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中心汇总后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中心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告董事长,由其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核; (五)财务中心根据审批后的交易业务方案,将相关协议按照公司合同审批流程提交审核后签署相关合约,业务交易方案审批文件应作为合同审批流程附件提交; (六)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报告情况; (七)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八)公司审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合规性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会计人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低于”、“高于”“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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