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照光电(300102):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0:56:30 中财网
原标题:乾照光电: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企业价值、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全面负责人,从宏观上领导和指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常设部门,负责日常与投资者沟通工作并负责接待投资者的来访,必要时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见面沟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并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八条 基本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面必须遵循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涉及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和相关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工作应同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具体工作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处理好法定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关系,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法定信息披露之外,亦应及时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等。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处理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在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 证券部专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在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落实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批准的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常变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证券部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证券部在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权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内部运营的相关资料;(二)有权申请参加公司内部运营的分析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必要的素质和技能:(一)掌握中国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
(二)熟悉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三)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熟悉建筑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和行业政策、法规;(四)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熟悉证券市场,跟踪市场信息;
(六)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要热情对待投资者、耐心解答投资者的问题,具有扎实的语言、文字基础,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二)自愿信息披露;
(三)召开电话会议、新闻发布会、推介会和路演;
(四)日常接受投资者的咨询;
(五)公司网页中投资者关系专栏的维护和信息更新;
(六)反向路演(即公司现场参观);
(七)邮寄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公司推介资料;
(八)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具体工作程序
(一)法定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派发工作)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监局备案,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二)自愿信息披露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遵循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就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应持续进行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三)召开电话会议、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推介会和路演
公司在发布重大消息例如披露业绩时可配合采用电话会议、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推介会等方式。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者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日常接受投资者咨询
1、主要包括日常接待投资者来访和回答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咨询,由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门人员负责回复;
2、基金经理和投资银行分析员来访一般由证券部指定人员负责接待,会见时应至少有两名公司人员参加;
3、公司管理层出席会见,由证券部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参加;
4、财务内容的咨询由财务部门负责;
5、证券部应准备完整的公司文件资料,供投资者查阅。

(五)公司网页中投资者关系专栏的维护和信息更新,审核公司网站中更新网页的内容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凡是公司对外公开发布的新闻、公告均应在公司网站上投资者关系栏目中发布。

(六)反向路演
公司定期组织反向路演,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七)邮寄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公司公告及推介资料
公司根据要求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并根据要求不定期寄送公司推介资料。

(八)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的信息披露需经证券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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