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688655):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1:10:39 中财网
原标题:迅捷兴: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5-056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8月21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3.36万股,约占目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3,339万股的0.10%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8月21日,以7.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3.36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5年1月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洪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1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1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08)。

4、2025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5年1月2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0)。

5、202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名拟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132人调整为129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99.68万股调整为295.68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0.00万股调整为44.00万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保持不变,仍为339.68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8月2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7.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13.36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5年8月21日。

2、预留授予数量:13.36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4人。

4、预留授予价格:7.59元/股。

5、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类别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总 量的比例占预留授予 时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人)13.363.93%0.10%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3.363.93%0.1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以及外籍员工。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综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2025年8月21日作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7.5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3.36万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2025年8月2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5.60元/股(预留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3、历史波动率:19.8427%、16.8464%(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2年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具体情况见下表:

预留授予数量(万股)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13.36243.4565.92138.4739.06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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