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00268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广东 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确保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单位或人员。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门为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责部门, 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置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致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管部门认定的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若责任人能够主动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或主动纠 正挽回损失的,或有明显证据显示是由于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 因素造成的,或存在董事会认为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的,董事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责任人。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处置形式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处置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内部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降职、停职、撤职、辞退; 4、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节决定执行上 述责任追究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处置形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 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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