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002683):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1:21:25 中财网
原标题:广东宏大: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杜绝内幕交易行为的通知》和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证券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证券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证券部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
批准或证券部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部门审核同意,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公司
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
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
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重大投资行为、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上述“重
大”是指投资总额、收购或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10%(不包括10%)以上,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6、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及年度、半年度、季度、
月度财务报告及经营成果等;
7、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第一
大股东发生变更;
8、公司利润分配计划;
9、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10、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11、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1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4、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
动;
15、公司盈利预测;
16、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和仲裁;
17、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8、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9、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0、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21、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22、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2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30%;
24、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
定;
2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内容;
26、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27、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8、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29、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30、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31、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2、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拍卖;
3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34、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3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
3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
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
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或者由于为公司审计、评估、保荐、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接
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及人员。

第十一条内幕人员的范围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5、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
核算、新闻、电脑、打字、文印工作的人员;
6、保荐机构及保荐人、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评估机构及
评估人员、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或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及经管律师;
7、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董事会制订统一的《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并负
责与上述内幕人员签订。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
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告,如要求在网上披露的,还应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公
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
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
的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九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
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
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
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应遵守本
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三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
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
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
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
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
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
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
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
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
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留司察看;
6、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7、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条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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