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00268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门。 第十三条证券部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 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作为广东宏大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具体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 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 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1、填报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高、 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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