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00006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北方国 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适用范围与方法 第三条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安全保密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国家秘密,或者其 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 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 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暂缓披露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 个月。 第九条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 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 露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经过公司 办公会审批,并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公司办公会会议纪要;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责成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 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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