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00006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 行股东会的决定,接受股东会的指导和监督,在企业发挥定 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由9至11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 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 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企业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 经验,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 会议、公司办公会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并报股东会备案。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组织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后,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董事会日 常工作。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 办公室专人保管。 第三章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等分 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 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债务性融资、 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债务性融资、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7.交易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单笔关联交 易成交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积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0.5%的交易。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且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人数通过方可作出 决议。 (四)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 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 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未达到应 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则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依 法披露。如果总经理与交易有关联关系,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 式做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 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 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 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 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10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五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提议人应当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 件、信息及其他资料,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者网络 形式,送达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 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发出变更通知,说 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 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 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 发表意见、接受质询。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 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列席董 事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第二十二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 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 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董事会的,视为出席。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 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有效表决意见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四条当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 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 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六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 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现场召开的董事会的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书面、传真、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网络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后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决议通过的法定人 数,并已经以本条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决议即成为公司 的有效董事会决议。为此目的,董事分别签署的多份同一内 容的书面决议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 行由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表 示反对、弃权的董事,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 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意见,交董事会秘书在独 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 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 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过半数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 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 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 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 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过半数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 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 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 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 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 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长,重要进展情况还应向董事会报 告。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 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 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 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 料、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则系依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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