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300120):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2:16:20 中财网
原标题:经纬辉开: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5年8月)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主体(“征集人”)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的行为:
(一)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公司股东委托;
(二)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公司股东委托;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公开征集: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集: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应当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公司、公司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之外,对征集人设置其他条件。

征集人可以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投票权,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条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时,需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六条征集人征集投票权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表决意见,不接受与其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表决意见的,应当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表决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股东接受公开征集并将表决权等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征集人和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对征集、委托投票行为和与征集投票权有关的所有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有效的责任,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八条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制作固定格式的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并至少于股东会召开前15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股东作为征集人的,应当至少于股东会召开前10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公司索取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第九条征集人征集公告中应当详细说明征集股票的方案,该方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十条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公司应当要求受聘为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对下列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二) 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三) 其他应征集人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说明的事项。

征集人对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另行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开征集活动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四章 征集公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二条 征集人启动公开征集活动,应当将拟披露的征集公告及征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备查文件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征集公告,经核查认为征集人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而拒绝披露的,应当向征集人书面反馈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召集人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公告后方取得证据证明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披露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公告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征集公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及依法公开征集的声明、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条件的承诺;
(二)征集事由及拟征集的股东权利;
(三)征集人基本信息及持股情况;
(四)征集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五)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
(六)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并说明征集事项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的影响;(七)征集方案,包括拟征集投票权的确权日、征集期限、征集方式、征集程序和步骤、股东需提交的材料及递交方式等;
(八)股东授权委托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征集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征集公告还应当包括授权委托情况、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与征集人和征集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声明。

征集公告披露后,征集人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召集人披露并取消本次公开征集活动。

第十四条 征集人应当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其内容不得超出在前款规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征集人不得设置股东授权委托不可撤销的条款。

第十六条 征集人撤销公开征集的,应当在确权日前披露撤销征集公告,充分披露撤销的原因,在确权日后不得撤销。

第十七条 股东撤销表决权授权委托的,应当于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撤销后征集人不得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未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但其出席股东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表决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五章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格式与内容
第十八条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授权委托事项;
(二)授权委托的权限;
(三)授权委托的期限以最近一期股东会为限;
(四)股东的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账户、持股数量、联系方式等;
(五)股东实际持股份额应以确权日为准、股东将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权利份额委托给征集人的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股东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向征集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材料。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十九条 股东将投票权重复委托给同一或不同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二十条 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2日前,将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提交召集人。征集人应当凭身份证明文件、符合条件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会,并严格按照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以下信息,征集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
(一)征集获得授权的股东人数、合计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二)征集人是否按照已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为行使表决权;
(三)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征集日:指征集公告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日期。

行权日:指股东会召开的日期。

确权日:指对应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前”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同时原《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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