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泰医疗(68861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单位、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四)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监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但作出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一: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名称: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作为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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