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300290):荣科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荣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 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办法并进行考核,审查、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的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在任期届满前,委员可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 定补足委员,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 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起草委员会需要的薪酬绩效方案及其考核标准、公司有 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等。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 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或修订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二)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并定期评估 执行情况; (三)拟定公司特殊贡献奖、中长期激励方案,报董事会审 批; (四)审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及应用方案;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应根据其职责要求, 向董事会提交相应报告、建议等,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 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按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对实现的公 司年度经营目标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 果及绩效薪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 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 名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集及表决。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委员会成员的有关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统一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 负责修订和解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