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300290):荣科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 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程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 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依照相关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 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 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 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资格自动 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间,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初选人提名方案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新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选;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应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由召集人 于召开前五天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有紧急事项时,可不 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 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集及表决。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统一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 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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