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688472):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1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2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3 第五章 董事会的授权..............................................................................................6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7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9 第八章 附 则..........................................................................................................9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 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暂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如有)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批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100 过 万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或者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0.1%以上的交易,或超过300万元的交易,均应由董事会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其中,就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可 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年度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 超过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 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或者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相关审议标准。 部分公平、公开的市场化交易或公司单方面获益的交易等,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注:1、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履行上述董事会审议程序。 2、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十条; 3、公司发生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 4、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未导致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第十条; 5、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 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条; 6、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 交额,适用第十条; 7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 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条第(四)项;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 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条第(一)、第(四)项;受托经营、租入 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则等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除外。根据法律法规、相关 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需提交股东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还需提交股东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达到 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批标准的,或者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十八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 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 董事长或总裁行使。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总裁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所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或一名董 事(视具体情况)召集并主持。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十(10)天应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二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如果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该成员不得就有关其担任职务的事项(如其薪酬),作为董事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 视频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签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为此, 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面决议的不同复本文件,所有复本文件共同 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且,为此目的,董事的传真签字有效 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 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和受托 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会议议题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 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 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并于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同时生效?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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