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能股份(000899):《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加粗为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范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维 护公司法人财产权,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经营管 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监管部门指导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 会之间应职权分明、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公司应在人员、 资产、财务方面与大股东分开,确保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减少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防止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 (三)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四)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日常防范措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按照《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 财产安全。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 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 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 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 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过程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 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 险: (一)关联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 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 的作用,涉及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事项,独立董事应在充分 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并对有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必要时采取进一步法律 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 有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应将情况通报董事长, 并视数额大小要求经理层追回或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采取 进一步措施。 第三章 管理责任及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领导机构,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及其清欠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及总会计师是第二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部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防止大股东资金占用检查及汇报制 度。公司财务部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制作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表。该表应提交公司证券部,经证券部核 对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发生违规占用资金情形时,经公司 1/2以上独 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 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 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占 用资金。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回 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第十四条所述职责时, 1/2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 表决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发生违规占用资金情形时,公司依法制定清 欠方案,并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和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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