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能股份(000899):《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加粗为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 (一)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除在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公司独立董事原则 上最多可在2家其他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聘请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五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 要求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 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 决定; (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 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西 证监局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证券监管部门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 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 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 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职前,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会改选独 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八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 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 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 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 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 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15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 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 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 董事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六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 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 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制 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 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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