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能股份(000899):《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加粗为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并提议合适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工作 小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 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建议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小 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四)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第十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 方案。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 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 做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基本资料 (二)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 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 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六)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 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 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细则未 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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