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 原章程条款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内容 |
| 第一条 为维护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无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担责任。 |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
五金产品研发;竹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制造;家具制造;
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五金产品研发;竹制品制
造;日用木制品制造;家具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
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值人民币壹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人民币壹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双枪竹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更成立。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均以双枪竹木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净资产出资,公司的发起人及其持股股数、发行前持股
比例如下:
……
各发起人认购上述股份的出资在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之前已经足额认缴到位,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
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双枪竹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更成立。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均以双枪竹木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净资产出资,公司的发起人及其持股数量、发行前持股
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4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额为1元。各发起人认购上述股份的出资在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前已经足额认缴到位,并经依法设
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7,2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无其他类型股票。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200万股,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无其他类别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
| |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
|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无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
| |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
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
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
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无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无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无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无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四)修改公司章程;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
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在股东会审议本条上述第(六)项担保事项,即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担保事项”,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如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情形,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将根据
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关
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即不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即不足六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
召集人在公告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 |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
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
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
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确认股东身份。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权登记日记载在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出席当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 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
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
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2.1.17条所规定情形的,应
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
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
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
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
| |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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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提出临时
提案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
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
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独立董事对拟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
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
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
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
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护照、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护照、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护照、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
|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或护照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当向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
能正常召开,或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附件的修改(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但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6.5、第4.6.8条将相
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前述情况。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
|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
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
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
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
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
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
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
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
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
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
|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
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
职责。
下列情形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及以上,且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
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
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
董事应当分开选举),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
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
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
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
者监事)。 |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下列情形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且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
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
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分开
选举),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
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
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
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
倍,但其对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
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
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
| 第八十七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一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
|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一经选举通过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一经选举通过立即就任。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
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
|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或公司相关议事
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
当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
日起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
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
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
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
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无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
立董事。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
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
成员,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董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
件,报股东大会批准,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
科学决策。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条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经董事
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经董事
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配偶发生关联交易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 |
|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三
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五以上的,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
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
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
别董事自行决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者长期授权须在公司
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长、总经理等行使。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决定或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以
采用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以
采用专人、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有
效通讯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及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
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
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以专人送
达、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举手表
决或者电子通信方式。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
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的意见,且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不得作出
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求在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无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无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无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无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
| 无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无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
| | 他事项。 |
| 无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不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议事规则。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无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
| 无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 |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 无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邮
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荐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无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二)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三)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
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妥善保存。 | |
| 无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2-5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在任监事
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
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
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予以撤换。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
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
程附件,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
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删除 |
|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
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
| 无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
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
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
收益情况。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
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
益情况。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 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
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
策草案的事项可以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
策草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
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
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
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
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
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删除 |
| 无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无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无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无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有效通讯方式或本章
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删除 |
| 无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国家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无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 |
| |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
| 无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无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
情形的,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
|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无 |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除有特别指明的情况,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之间”都含本数;“超过”、
“以外”、“低于”、“高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高于”不含
本数。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