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股份(600716):凤凰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6:40:31 中财网
原标题:凤凰股份:凤凰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
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离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规范运作》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
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
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
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
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其应向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
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签署离职交接确认文件。

第九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
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
效或任期结束后的1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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