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股份(600716):凤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6:40:32 中财网
原标题:凤凰股份:凤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尊重
投资者合法权益、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以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
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
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
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
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
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
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
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九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
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
司发生纠纷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能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法务部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努力构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部协调机制,建
立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法务部负责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
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予以积
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可以组织上述人
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
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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