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股份(600716):凤凰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 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和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总经理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担任公司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或因与公司业务 往来可以接触、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所在岗位可以接触、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所担任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可以接触、获取 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税务、工商、统计、财政部门等)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因所担任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银行等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公司从事证券、文秘、财务、审计人员等及相关知情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报备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签名确认。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 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 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前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和存档,并 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 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的损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 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内幕信息知情人属公司外部人员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 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公司将责任人交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的处理结 果应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1、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1: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非自然人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部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8、本表对外报送时应加盖公司公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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