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股份(600716):凤凰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 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 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以及信息披露事务,董 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证券法务部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选聘程序: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六条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 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 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 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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