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5.本次修订中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标点、目录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的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具体修改条款情况不进行逐条列示。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了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表所示:
上述制度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实施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修订后的制度具体内容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或说明 |
| 1.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条 |
| | | | |
| | | | |
| 2.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河北
省人民政府冀股办字[1995]第9号文批准,以社会
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后经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河北省人
民政府冀股办字[1995]第9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
式设立,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后经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二条 |
| | 股东大会批准变更为现名,并将注册地迁往南京
市,并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104363033C。 |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变更为现名,并将注册地迁往
南京市,并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104363033C。 | |
| 3. | 第三条公司于1996年6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4500万股,股票于1996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2002年9月4日向社会公众增发人
民币普通股2430万股,股票于2002年9月19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实施2004年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以总股本34,83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
6股,共转增20,898万股,公司总股本由34,830
万股增加至55,728万股。
2009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1030号及证监许可[2009]1031号文件核
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同时向新控股股东江
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183,320,634股股票,公司总股本由55,728万股
增加至740,600,634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410号文件核准,
2016年1月,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195,459,956股股票,公司总股本由740,600,634 | 第三条公司于1996年6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于1996年7月2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三条;完
善中国证监会释
义,鉴于,公司已
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了历史沿革,根
据上述指引,简化
公司历史沿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增加至936,060,590股。 | | |
| | | | |
| 4.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八条 |
| 5.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九条 |
| 6.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十条 |
| 7.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
| | | | |
| |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 订)》第十一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总经理助理。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十二条 |
| | | | |
| | | | |
| | | | |
| 9.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十七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十八条 |
| 11.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36,060,590
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936,060,590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36,060,590股。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二十一条 |
| 12.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 《上市公司章程 |
| |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二十二条 |
| 13.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二十三条 |
| | | | |
| | | | |
| 14.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二十五条 |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 15.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二十七条 |
| | | | |
| 16.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上市公司章程 |
| | | |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二十八条 |
| 17.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
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二十九条 |
| 18.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三十条 |
| | | | |
| | | | |
| | | | |
| 19.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三十二条 |
| 20.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上市公司章程 |
|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三十四条 |
| | | | |
| | | | |
| | | | |
| 21.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三十五条 |
| 22.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三十六条 |
| 23.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三十七条 |
| | |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24.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三十八条 |
| | |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 25.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四十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 / | |
| | | | |
| | | | |
| |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 | | | |
| 27.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公
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
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的
损失。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
股东及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时,董事
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予
以罢免。按照有关规定,需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法规办理。 | | |
| | | | |
| 28.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四十一条 |
| 29.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四十二条 |
| 30.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四十三条 |
| | |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31.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四十四条 |
| 32.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四十五条 |
| 33.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四十六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34.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四十七条 |
| |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规
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
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
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
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
| 35.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四十九条 |
| | | | |
| | 其他情形。 | 其他情形。 | |
| 36.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
在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以网络形式出席股东大会应执行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以网络形式出席股东会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五十条 |
| | | | |
| | | | |
| 37.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五十二条 |
| | | | |
| | | | |
| 38.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
| |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订)》第五十三条 |
| 39.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五十四条 |
| | | | |
| | | | |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 40.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五十五条 |
| | | | |
| | | | |
| 41.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五十六条 |
| 42.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五十七条 |
| 43.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五十九条 |
| | | | |
| | | | |
| 44.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六十一条 |
| |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45.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六十二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46.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六十七条 |
| | | | |
| 47.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 | |
| 48.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六十八条 |
| |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49.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七十一条 |
| 50.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七十二条 |
| | | | |
| 51.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七十三条 |
| | | | |
| | | | |
| 52.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七十七条 |
| | | | |
| | | | |
| | | | |
| 53.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八十条 |
| | | | |
| | | | |
| 54.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八十一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八十二条 |
| 56.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八十三条 |
| | | | |
| |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 |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57.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该股东回
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
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
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并在表决票
上作出明确标识。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八十四条 |
| 58.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其
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持
有的股份数的乘积。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对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
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出。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同时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
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
等于应选董事人数与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的乘积。
(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应当分别进行表决,对董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
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
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
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
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八十六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
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
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四)在差额选举时,两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
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时,股东大
会应当对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的当
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 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组织通过制定党组织议事规则
等制度,明确党组织议事的原则、范围、议题、方
法和纪律、落实与监督,形成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
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党组织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
研究把关。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三
重一大”事项前置程序,通过制定党组织议事规则等
制度,明确党组织议事的原则、范围、议题、方法和
纪律、落实与监督,形成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
策的制度机制。 | |
| 60.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九十九条 |
| | | | |
| |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 |
| 61.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零一 |
| | | | |
| | | | |
| |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 条 |
| | | | |
| | | | |
|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62.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零二
条 |
| | | | |
| | | 他勤勉义务。 | |
| 63.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零四
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
生效或任期结束后的1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零五
条 |
| 65.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零六
条 |
| 66.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零八
条 |
| 67.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公
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零九
条 |
| 69.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 | / | |
| 70.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一十
条 |
|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 | |
| | | | |
| 72.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一十 |
|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超过董事
会决策权限的重大事项报股东大会确认;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四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一十
五条 |
| 74.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一十
七条 |
| 75.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时限为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即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
| | 不少于二个工作日。 | 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少
于二个工作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订)》第一百一十
八条 |
| 76.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二十
一条 |
| 77.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
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电子通信
方式以及现场结合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
以采用书面传签、电子通信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二十
二条 |
| | | | |
| 7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二十
六条 |
| 79.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二十
七条 |
| |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 |
| 80.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二十
八条 |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81.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二十
九条 |
| 82.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三十
条 |
|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
| 83.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三十
一条 |
| 8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三十
二条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85.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三十
三条 |
| 86.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三十
四条 |
| 87.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三十
五条 |
| 8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三十
六条 |
| | |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89.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三十
七条 |
| 90.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3至5名
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事项等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督导
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
其他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披露信息;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三十
七条 |
| | | 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91.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三十
八条 |
| 92.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三十
九条 |
| | |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93. |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零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四十
一条 |
| | | | |
| | | | |
| | | | |
| 94.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四十
四条 |
|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95. |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四十
七条 |
| 96. | 第一百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五十
条 |
| | |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97. | 第八章监事会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 | / | |
| | | | |
| 98.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
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五十
五条 |
| 99.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上市公司章程 |
| |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五十
八条 |
| | | | |
| | | | |
| 100.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五十
七条 |
| 101.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
政策
(一)基本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
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
意见。
(二)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政
策
(一)基本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
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
(2025年5月修
订)》第6.5.5、
6.5.6条、《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2025年
修订)》 |
| | | | |
| |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净利润)为正值(按
母公司报表口径),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现金
分红方案应当以其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合并报
表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原则上每个盈利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
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
期已分配的现金分红)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利
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按照有关规定详细披 |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净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
报表口径),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现金分
红方案应当以其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原则上每个盈利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
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
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
告中按照有关规定详细披露相关事项。
4、股票股利分配 | |
| | | | |
| | 露相关事项。
4、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用未分配利润
进行送红股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时,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时,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用未分配利润进行送红
股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时,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时,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购买资产或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 | |
| | | | |
| | 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40%。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审慎选择分配形式,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意见,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基础上,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
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等情况拟定公司利润分配预
案。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
二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且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后实施。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审慎
选择分配形式,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
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在充分听取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求等情况拟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但未按本章程的规定
进行现金分红的,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
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合、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股东大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且发
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后实施。
2、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4、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但未按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
案的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下一
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股东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进行调整或变更。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102.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五十
九条 |
| | | | |
| | | | |
| | | | |
| 103.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六十
条 |
| 10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六十
一条 |
| 105.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六十 |
| | |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条 |
| 106.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六十
三条 |
| 107.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六十
四条 |
| 108.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六十
六条 |
| 109.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达或电话、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信工具或
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七十
三条 |
| 110.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达或电话、邮件方式进行。 | / | |
| | | | |
| | | | |
| 111. | 第一百七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七十
五条 |
| 112.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七十
八条 |
| 113.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
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七十
九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八十
一条 |
| | 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 公示系统公告。 | |
| 115.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八十
三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6.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八十
四条 |
| | | 得分配利润。 | |
| 117.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八十
五条 |
| 11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八十
六条 |
| 119.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八十
八条 |
| | | | |
| | |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120.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八十
九条 |
| 121.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九十
条 |
| | | | |
| | | | |
| 122.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九十
一条 |
|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123.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九十
二条 |
| | | | |
| | | | |
| 124.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九十
三条 |
|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
| 125.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九十
四条 |
| 126.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九十
五条 |
| | | | |
| | | | |
| 127.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一百九十
六条 |
| | | | |
| 128.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改章程: | 第二百零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
|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订)》第一百九十
八条 |
| 129. | 第一百九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二百零二
条 |
| | | | |
| | | | |
| 130. | 第二百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
则。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
| | |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订)》第二百零三
条 |
| 131. |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以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京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章程为准。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二百零四
条 |
| 132. |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二百零五
条 |
| | | | |
| 133.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
订)》第二百零七
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