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600717):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6:46:01 中财网
原标题:天津港: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
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
理事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证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
披露、备案、监督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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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
其所辖范围内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的主要责
任人。

公司各部室指定专人,所属企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
主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写及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
报送工作,将涉及的内幕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
备,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所
属企业未设董事会秘书,需明确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主管
部室及相应负责人。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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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
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
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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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
废;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二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
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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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为相关事项
提供服务以及参与相关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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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一)姓名(包括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
或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企业营业执照号码或组织机构代
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
话,与公司关系;
(三)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四)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
幕信息方式;
(五)内幕信息的内容、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信息
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六)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
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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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当发生内幕信息事项时,公司各相关部室、
所属企业应于知悉内幕信息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经共同研判后,在董事会办公室指导下,各相关部室、
所属企业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或按照职能组织控股股东、实
控人、中介机构及相关外部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1)。

当发生第十七条所列事项时,按照前款要求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同时应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于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进程备忘录后第一时间内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
料保存年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
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
《保密协议》(见附件2)。通过签署《保密协议》、限
制买卖公司股票提示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
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委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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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作为事项管理主体的公司各部室按照职
能应要求上述单位或机构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
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变化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分阶段以书面形式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
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
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由涉及的公司各部室、
所属企业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执行,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
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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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将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报送上证所。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签署《保密协议》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真实、准确、完整
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
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
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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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涉及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
上证所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证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
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二十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证所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
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
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
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
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
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室、所属企业应督促、管理所主
管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
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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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十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调
取、查阅。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真
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向上证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按照上证所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
认意见。

第二十四条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
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五章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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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
生品。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地位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或者取得其对相关内幕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
记录。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
时进行核实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天津证监局和上证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泄密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上证所等部门
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泄密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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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同时须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十届二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津港股董办〔202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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