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600717):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6:46:01 中财网
原标题:天津港: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
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关联方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控股子公
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需纳入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范畴。与关联方
的交易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定价
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的原则。公司及关联人
应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
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
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应做好尚未披
露的关联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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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认定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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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与日常生产
经营相关的第五条(五)、(十一)至(十五)项所列交易为
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发生的第五条(一)至(四)、(六)
至(十)、(十六)至(十八)项所列交易为非日常关联交易。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第九条公司与第八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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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本办法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一条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第十条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
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
交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
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
应根据变化情况做好登记管理工作,通知相关方并调整关联
人名单。

第十三条董办应定期将公司关联人名单报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批准发布。

第十四条公司应于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前更新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第十五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
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变更后
的交易金额或条款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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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
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通过
招投标或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
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
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
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
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公司按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
定价方法:
1.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
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
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
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
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
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
单纯的购销业务;
3.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
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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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
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
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
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
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四章 日常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
易,应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
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
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
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
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
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
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
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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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
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
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
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
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
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
人与上市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
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上市公
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
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
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者收
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应结合年度预算,
进行下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第二十二条董办负责组织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进
行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的统计工作,并按照权限规定
履行申报、决策、披露程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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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应定期对关联交
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董办组织公司各部室、控股
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统计工作。

第五章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集团财务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
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的基本财
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
管机构的规定。

公司通过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关联交易,构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并按照规定予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
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
金额中较高者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
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
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
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签署金融
服务协议,应当在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
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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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及审计委员会前置审议通过后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披露。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财务公司及其业务
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
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
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作为单
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关联交易存续期间,财务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
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
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
益。财务公司等关联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
贷款等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存款、贷款利率等的确定方式,
并与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指标对比,说明交
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度
各类金融业务规模,应当在协议期间内的每个年度及时披露
预计业务情况:
(一)该年度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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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年度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
(三)该年度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过一年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
度各类金融业务规模,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协议
期间财务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业务违约、资金安全性和可
收回性难以保障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风险处置预案确
定的风险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就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和业务风险状况、资金安全性
和可收回性,以及不存在其他风险情形等予以充分说明。

如财务公司在协议期间发生前述风险情形,且公司拟继
续在下一年度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公司与关联人应当重新
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充分说明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
务的主要考虑及保障措施,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
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
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
步披露。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应当强化现金管理科学性,结合同行
业其他上市公司资金支出情况,对报告期内资金收支的整体
安排及其在财务公司存款是否将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作出必
要说明,包括是否存在重大经营性支出计划、同期在其他银
行存贷款情况、在财务公司存款比例和贷款比例及其合理性、
对外投资理财情况等。其中,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比
例是指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期末余额占其在财务公
司和银行存(贷)款期末余额总额的比例。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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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按照存款、贷款等不同金融业务类别,分别统计每年度的发
生额、余额,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金
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
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对上述情况的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六章 非日常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室、各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人进
行的非日常关联交易,应事先与董办进行沟通,并取得事项
主管部室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董办提供本制度第三十三条
所涉材料。

董办组织各相关部室审查相关材料。各相关部室应就相
关事项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是否经过法律审核、是否列入
全年预算安排等内容进行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履行相关程
序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应就非日常关联
交易提供以下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于协助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的通知(附件1,
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关于申报关联交易的请示(附件2,
适用于控股子公司);
(二)关联交易简要情况介绍(附件3);
(三)交易双方公司简介、营业执照;
(四)与交易有关的协议;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涉及);
(六)法律意见书(如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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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财务报告(如涉及);
(八)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涉及);
(九)独立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专业报告
(如涉及);
(十)关联交易的评估报告(如涉及);
(十一)控股股东的承诺(如涉及);
(十二)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文件或比价结果说明(附
件4)及比价文件(如涉及);
(十三)资质证明(如涉及);
(十四)其他需要补充的书面资料。

第三十四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按照规定披
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
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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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6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
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关联交易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董事
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
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六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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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
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
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
公司的出资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与关联人向共同投资的企
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
计算标准。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
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九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达到股东会审议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
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
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
审慎原则要求,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四十条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
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
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
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
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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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
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前应由全体独立董事开会讨论,
并征得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本办法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办法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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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的股东;
(八)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股东。

第四十五条公司不得为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
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因公开招标产生
的关联交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于规定时间内
签署合同的,应立即启动预申报程序。即在相关事项进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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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程序后,若有公司关联人申请投标的,公司各部室或控股
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反馈至董办。

第四十七条开标后因关联人中标而实际形成关联交易
的,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两个工作
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董办。

第四十八条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单独或与
公司共同履行审核程序的,董办应协调审核程序的衔接和配
合工作。

第七章 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十九条董办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拟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负责拟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细则。

3.负责组织开展关联交易相关培训。

4.负责组织收集公司关联人信息并拟订关联人名单。

5.负责组织公司各部室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预计
工作。

6.负责组织关联交易检查工作。

7.负责对关联交易性质进行判定及组织相关材料审查。

8.负责组织公司决策层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并按相关要求
完成披露工作。

9.负责对各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进行评价和管控。

第五十条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关联交易数据管理工作。

2.负责核对会计准则下公司关联人名单。

3.负责主办的关联交易预计、申报和实施的管控工作。

4.负责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状况进行动态监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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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款风险向领导小组报告。

5.在关联交易事项审查时,负责按职责确认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6.配合董办完成关联交易管控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其他各部室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关联交易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

2.负责各自主办的关联交易预计、申报和实施的管控工
作。

3.在关联交易事项审查时,负责按各自职责确认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4.配合董办完成关联交易管控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条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建立和完善各自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将关联交易识
别、申报的管控要求嵌入相关管理流程。

2.确定关联交易工作的主管部室及人员。

3.控股子公司各自关联交易预计、申报和实施的管控工
作。

4.配合董办完成关联交易管控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本
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董办报送关联交易事项的相
关材料及信息,履行必要的申报、审批程序。未按照规定时
间履行程序、延误时效并造成公司违规情形的,按照上交所
相关条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购买资产与豁免审议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规
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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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
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
本情况。

第五十五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
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
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
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
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
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五十七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
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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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
(六)乙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
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
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
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津港股董办
〔2024〕8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一致的或未
明确事项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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